对利得税,香港采用属地原则,即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征税,如果利润不来自香港,则可在报税时申报公司为离岸经营。本课税年度未获香港之应评税利润,申请免交利得税。

简单地说,即使在香港成立公司,即使该公司在当前课税年度仍有盈利,但只要公司的业务利润并非从香港来,公司就可以在申报税务时向税务局申请离岸收入豁免。

1、在香港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如一切经营(包括销售、采购、技术支持、客户服务),均不在香港进行,公司可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一旦获批,所有境外收益均无需缴付香港利得税。企业要向税务局申请免收离岸税,必须首先对公司账目进行审核。

  1. 供货商及客户并非香港商人;

  2. 境外免签订单的签署程序并非发生在香港;

  3. 商品没有在香港进行报关、收发货等;

  4. 尚未在香港设立实体办事处并聘用香港员工;

  5. 香港政府不会保留任何离岸豁免的经营纪录等。

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公司可提供下列资料向税务处申请离岸豁免。

2、利得税离岸豁免如何申请?

请求海外豁免的基本程序如下:

①会计核算;

②向税务局提交审核和报告;

③税务局发出境外问题信函;

④将回函及有关资料交税务局;

⑤税务局审批结果。

该公司的董事要聘请香港有限公司审计帐目,并要求该公司说明其业务运作和程序。审核完成后,公司将向香港税务局申请海外免税所得税。其中,税务局将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和税务代表提出各种不同的公司业务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并根据公司情况进行询问和提问。

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答复。如果税务局同意公司的经营属离岸业务,将发出豁免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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