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运散装桐油险
桐油因自身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污染、变质等损失,故需要提供不同于一般货物保险的特殊保障。为此,保险公司设立了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险别,本险别可以单独投保。
海运散装桐油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桐油超过保险单规定免赔率的短少、渗漏损失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均予负责。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相同。
(二)卖方利益险
当出口货物按FOB或CFR条件成交时,由买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若买方不付款赎单,卖方不仅无法收回货款,而且因为自己没有投保货运保险而不能向保险人索赔,这势必造成经济损失,为使卖方的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我国保险公司便设立了卖方利益险这项专门的险别。凡出口货物采用FOB或CFR贸易术语并按商业信用付款条件成交,出口商应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便使其损失得到及时补偿。
根据卖方利益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货物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货运险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时,才予赔偿。可见被保险人要在卖方利益险项下获得赔款,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必须属于货运保险的承保责任,二是买方拒绝支付该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至于因买方拒绝提货而使卖方遭受的其他损失,则不属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由于买方不付款赎单的行为违反了买卖合同,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只有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方可向买方追偿。因此,卖方利益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