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价格的表述与国内贸易不同。进出口商品的单价,通常包括下列四个组成部分: 一是计量单位,如每公吨或每件等;二是单位价格金额,如100或1 000等;三是计价货币名称,如美元或欧元等;四是贸易术语,如FOB上海或CIF伦敦等。现将这四部分内容组成的商品单价举例表述如下:

例如:每公吨100美元FOB上海( USD 1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又如:每件200英镑CIF伦敦(£ 200 per piece CIF London)

上述单价一经买卖双方约定,履约时,则按此价格结算货款,即使订约后价格发生变动,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变更原定的价格。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商品的价格容易发生波动,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有时买卖双方订约时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价格或调整价格。”

商品单价与成交商品数量的乘积,即为商品的总值,它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进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中的总值与单价所使用的货币,应当是一致的。

上述商品单价和商品总值是商品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由于价格条款是进出口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它与其他相关条款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价格条款涵盖的内容和涉及的问题,如前所述,确是相当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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