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宗商品交易的检验中,为了调和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问题上存在的矛盾,常将商品的重量检验和品质检验分别进行,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验货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的最后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如果货物在品质方面与合同中规定的不符,而且该不符点是卖方责任所致,则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对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这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就是,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 检验品质,习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 。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实际业务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常常与合同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检测手段、行业惯例以及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因此,在规定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尤其要考虑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在通常情况下,商品的检验工作应在货物交接时进行,即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随即对货物进行检验。货物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即受领货物,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不再承担货物发生品质、数量等变化的责任。在采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并提交合同规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货物风险也自货物装上船开始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此时买方却并没收到货物,自然更无机会检验货物。因此,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达成的买卖合同,在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时,采用“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最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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