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有法可依,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我国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该法自1989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证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保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日益完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也相应地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商检法》中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变化的要求,因此, 适时地对原《商检法》进行修改,势在必行。

2002年4月28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并于200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修订的法律是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这部法律的修改以及随后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商检法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第一,使我国商检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要求,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我国的贸易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做到同国际接轨。

第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对外贸易的改革和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制度和许多规定,与改革的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 通过《商检法》的修订,将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商检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从而能更有效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发展服务。

第三,通过修改原《商检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因为,近十几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商检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不少法律规定与原《商检法》规定不尽一致,为了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互相衔接和保持一致,对原《商检法》适时予以修订并颁布新的实施条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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