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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