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品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政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例如,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互换配合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强制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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