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按时交货是卖方的义务之一,而在实际业务中,卖方不按时交货时常发生,特别是延迟交货是一种较常见的违约形式。延迟交货是指卖方没有严格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完成交货义务,而是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一段时间才履行交货义务。延迟交货,虽然看起来卖方已经完成了他的交货义务,只是交货时间往后推迟,但有时如货物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会给买方带来比较严重的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延迟交货问题未作太具体的规定,但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可以行使《公约》允许的各种救济方法,包括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但条件有所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

1.解除合同

按《公约》的规定,卖方不按时交货,但已交付货物之后,买方就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参见《公约》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对于延迟交货,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性违约,即使卖方已经交货,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约》的规定,对于延迟交货,买方要解除合同,他必须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卖方已交货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否则将失去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参阅《公约》第49条的有关规定)。《公约》对合理时间无确切的说明,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遇此情况,最好根据具体情况,尽快行使。

2.请求损害赔偿

卖方交货属于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按《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由于延迟交货而带来的损失。即使买方已经按《公约》规定解除了合同,他仍然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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