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与正常的出口销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不同于售定方式那样在货物发运前已有买主,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属寄售人。万一代销人破产,寄售人仍可收回寄售商品。
(3)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运费、保险费、储存费、税收以及其他杂项费用,除非代销人失责或违反寄售协议规定,否则均由寄售人承担。
(4)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销售,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如有条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则仍运至原定目的地。
(5)代销人在货主授权范围内,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与当地客户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如代销人与当地客户发生贸易纠纷,代销人可以是直接的申诉人或被诉人。
(6)代销人在寄售人不执行寄售协议时,可以对寄售人的货物行使留置权,或将货物作为担保或抵押品。同时,代销人只负责货物的销售,如超过一定期限货物未能售出,有权将货物退回寄售人。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