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协议是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寄售业务中的有关问题签订的法律文件。寄售协议中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协议性质、寄售地区、寄售期限、寄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运输、保险、商品检验、作价办法、佣金的支付、货款的收付,以及对未售出货物的处理办法等。在签订寄售协议时,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条款是:

(一)寄售商品的作价方法

在寄售协议中规定寄售商品的作价方法时,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不同做法:

1.规定最低限价

代销人在不低于最低限价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出售货物,否则,必须事先征得寄售人同意。

2.随行就市

代销人可在不低于当地市价的情况下出售寄售货物,寄售人不作限价。这种做法,代销人有较大的自主权。

3.销售前征得寄售人同意

代销人在得到买主的递价后,立即征求寄售人意见,确认同意后,才能出售货物。也有的是规定一定时期的销售价格,由代销人据以对外成交。

4.规定结算价格

货物售出后,双方依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对于代销人实际出售货物的价格,寄售人不予干涉。这种做法,代销人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二)佣金的支付

佣金是寄售人付给代销人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报酬。除了采用结算价格方式以外,寄售人都应支付给代销人一定数量的佣金。佣金结算的基础一 般是发票净售价,通常解释为用毛售价减有关费用(如已包括在售价之内),如销售税、货物税、增值税、关税、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商业和数量折扣、退货的货款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等。

关于佣金的支付时间和方法,做法各异。代销人可在货物售出后从所得货款中直接扣除代垫费用和应得佣金,再将余款汇给寄售人,也可先由寄售人收取全部货款,再按协议规定计算出佣金汇给代销人。佣金多以汇付方式支付,也有的采用托收方式收取。

(三)货款的收付

寄售方式下,货款多数是在货物售出后收回。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通常采用记账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结算,由代销人将货款汇给寄售人,或者由寄售人用托收方式向代销人收款。为了保证收汇安全,有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加订“ 保证收取货款条款”,或者在协议之外另订“ 保证收取货款协议”,由代销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四)剩余商品的处理办法

由于寄售属于委托代售方式,寄售商品在未售出之前所有权归寄售人,所以,在寄售协议中通常都用明确的文字规定,在寄售期结束后,对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代销人可以退给寄售人。当然,双方也可以作出其他约定,如有的规定剩余商品可作价卖给代销人,或者规定剩余商品自动转人下一个寄售期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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