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在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完全同意发盘内容,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这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即表示交易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双方应分别履行交易合同所约定的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1)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

按《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②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的表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声明来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者是书面形式向发盘人表示同意发盘的内容。另一种是用行动来表示。即通常是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买方支付货款包括汇付货款或开立信用证来表示,也可以做出其他行为来表示,如开始生产所买卖的货物、为发盘采购有关货物等。缄默或不行动则不构成接受。

③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

发盘中一般都规定了有效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接受才有效。如果受盘人表示接受的通知在规定的有效期之后送达发盘人,则视为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无效。但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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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信条件下,接受的生效概念与上述相同。④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部分条件,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有效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

(2)接受的撤回

根据《公约》的规定,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项接受到达发盘人之前或与该项接受同时到达发盘人,则对该接受的撤回有效。接受送达发盘人之后,接受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若此时宣布撤销接受,就等同于撤销合同,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此接受不能撤销。

《关于电子通信的意见》认为,在电子通信中,本条的“到达”是指电子通信进入受要约人(发盘人)的服务器的时刻,前提是受约人已经明示或暗示地同意用指定的电子通信类型,于指定的地址接收指定的电子通信。与发盘相似,在电子商务方式下,接受(承诺)的撤回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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