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商型欺诈就比较复杂了,其中虚虚实实扑朔迷离。最典型的当属故意设置信用证软条款。
例如一份德国食品进口商的信用证中规定:
47A + THE MERCHANDISE IS SUBJECT TO A SUBSEQUENT INSPECTION BEFORE SHIPMENT .
同时
46A + INSEP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IN DATED BEFORE SHIPMENT .
在出货前该产品市场变化,行情下跌。于是申请人迟迟不安排验货,经出口商多次催促后验货许可装船,却仍不出具相关正本确认文件,并提出降价要求。因信用证即将到期,为取得客户的检验许可证明,出口商不得不接受,导致损失。这种“出货前需经开证申请人检验并许可装运”一类条款,因为检验单证出具权完全控制在信用证申请人手中,风险极大。
另一类则是在“无单放货”上做文章。常见于FOB交易条件下,与货代勾结,或干脆采用非物权凭证的FCR等代替提单,或在信用证项下与银行联手,以担保函形式先行提货。例如:
某美国工艺品进口商以信用证方式进口一批像框。货到美国后却以某单证缺少一份副本为由拒付单证,要求扣款(实际原因是前一批货物部分产品黏胶不洁,索赔未果)。经货代核查,该批货物已经提走。出口厂商闻讯大惊,通过银行质询开证行,开证行却声称单证仍保管完整。犹豫再三,出口厂家接受外商扣款要求。
实际上在本案例中,因为外商和开证行规模较大,过去信誉一直不错,因此在核查发现货被提走以后,工厂不必惊慌而反倒可以安心。因为此时的状况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客户采用的是“担保提货”方式,虽然全套单据形式上仍掌握在开证行手中,但银行已经无法退回。如工厂坚持付款或退单,客户与开证行势必妥协。遗憾的是工厂不了解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得知货物被提就乱了方寸主动退却了。
对付奸商型骗子,需要比较扎实的外贸知识,熟悉贸易惯例,在洞悉内情的前提下,不受恐吓,坚持原则。平时可多积累行业经验,收集各类诈骗案例以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