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主要包括跨境支付和购汇方式(包括第三方购汇方式、境外电子商务受理人民币支付、境内银行购汇等),跨境收入结算(包括第三方收款结算、境内银行汇款、以结算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等)。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中的外汇资金流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结汇、售汇和收付。
支付机构对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客户实行实名认证制度,严格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当有效核实银行支付账户账户持有人信息与客户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完成支付。
支付机构只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包括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货物贸易交易和跨境服务贸易交易背景,不得开展非外汇支付业务。客户外汇储备账户资金和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应严格分开管理,不得混用。本机构外汇收支的使用,应当符合本机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支付机构可以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售汇业务,但应当实现交易信息逐条减少,实现收付售汇净额结算,不得进行兑换。机构应当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或者实际交易情况,在日内办理结售汇业务,并及时向客户支付,不得故意拖延支付。
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服务时,可以接受客户的人民币或自有外汇支付。支付机构转让外汇时,银行应当要求其提供包含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核对金额和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后办理,并在交易后记中注明“跨境外汇网上支付转账”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