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而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中,出票为主票据行为,也是创造票据的基本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故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亡的各种行为。除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等准票据行为。票据的开立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因此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1. 出票

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签发票据并交付收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包含做成和交付两个动作,票据的做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是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他人占有。做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成立和票据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2.背书

背书(endorsement)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字并交付给被背书人的一种票据行为。通过写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将票据及其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是票据发展史上的一个质的飞跃。

背书具有不可分性,即转让的票据金额必须是票据上的全部金额并且受让人是唯一的。如果背书违反不可分性,则背书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此外,英国、美国和我国《票据法》还规定了背书的单纯性,即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如果背书违反单纯性,其所附加的条件将视为无效,且不影响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此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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