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即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承兑行、转让行的第二受益人。
①开延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出账人( accountee ),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开证申请人为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
②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指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为其自身行事,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信用证一经开出,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开证行负有承担付款的责任。③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受益人通常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addressee),他有按信用证规定签发汇票向所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出票人的地位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担保该汇票必获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④通知行(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指按开证行的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而且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通知行如愿意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应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不愿通知或无法鉴别,则必须毫不迟延地告知开证行;如无法鉴别而又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在通知时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表面真实性。除此之外,通知行无须承担承付或议付的任何责任。
⑤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指根据开证行的
授权买人或贴现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中指定议付行,也可以在信用证中不具体指定议付行。在不指定议付行的情况下,所有的银行均是有权议付的银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即可垫付汇票和/或单据的款项,在扣减垫付利息后将净款付给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通常又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的善意持票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它对作为出票人的信用证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⑥ 付款行( paying bank; drawee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
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故也称受票行( drawee bank )。开证行一般兼为付款行,但付款行也可以是接受开证行委托的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例如,开立的信用证是以第三国货币支付时,通常指定在发行该货币的国家的银行为付款行。这种付款行又称代付行(paying bank agent)。付款行如同一般的汇票受票人,一经付款,即使事后发现有误,对受款人也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