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货物本身的价值,也包括与货物本身价值相关联的运费、保险货、关税和预期利润等。

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风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买卖双方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则应将自己知道的或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决定承保的条件,被保险人还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例如,被保险人保证不用15年以上船龄的旧船装运货物等。我国《海商法》有下列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4.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称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5.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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