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进出口领域中,货运代理根据客户的需要和自己的情况,为客户提供代理服务。提供的服务范围根据双方需求确定。但是,在不同的业务模式,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也不相同。

1、法律关系

货运代理是受托人,以货主/委托人或本人名义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主体。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办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由此,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上述法条,并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2、业务模式

1)货代以代理人名义完成受托事项

货代接受委托后,在代理权限内,为完成委托事项,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代理费/佣金。

2)货代以自身名义办理受托事务

货代接受委托后,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委托事项,完成委托事项。这种经营模式通常被具有一定资源的货运代理企业所采用,即一个货代可能有自己的仓库、报关行或甚至自己的运输工具,能够独立完成仓储、报关、报关费等工作,同时收取运费,仓储费,报关费等费用。

3)货代同时以代理和自身名义完成受托事项

但是,实际操作并非严格按单一模式进行,而是由货代既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又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客户付清固定费用后,货代根据客户的需要和自己的情况,完成委托事项。一般情况是:

A货运代理以其名义提供仓储、报关报检、保险等服务,以委托人名义委托第三方,提供承运服务,运输单证由第三方出具。

B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承运服务(货物代可再委托实际承运人),装运单证是由货代签发的(实际承运人以货物作为托运人签发运输单证,货代以委托人为托运人再签发运输单证),用客户的名义,委托第三方,提供仓库,报关报检,保险服务等。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的法律关系已突破了原来的委托代理合同,其权利与义务的范畴已超出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委托人和货代之间,部分权利义务条款符合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部分权利义务条款符合运输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委托人和货代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无名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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