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应按受益方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费用,分别按照下述条款确定船舶、货物和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1、按航程终止时船舶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按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损失的金额,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数额计算。
2、商品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装船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加运费,减去非共同海损损失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对到达目的港之前售出的货物,按销售净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额计算。共同海损不由乘客的行李及个人物品分担。
3、运价,根据承运人承担风险和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费用,按承运人承担的运费计算。
未经申报或谎报的货物,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他们所蒙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当地将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当共同海损牺牲发生时,按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对于共同海损特别牺牲和预支的特别海损费用,应计算利息。共同海损特别费,除船员工资、船用燃料及其他耗油费外,均应计算运费。
各分摊方应利益关系人要求,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如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保证金应交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押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分担责任。
在共同海损理算中,适用合同中的理算规则;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