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条款是合同必备条款之一。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缺少数量条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一)计量单位
国际货物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采用何种计量单位,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特点、贸易习惯和交易双方的意愿。
计量单位具体可以参阅海关总署公布的计量单位代码表。
(二)计量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按照重量计量的商品居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为毛重,一般适用于低价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商品本身的重量,即去除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矿产品等,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3.其他重量
其他重量包括公量(Conditioned Weight)、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法定重量(Legal Weight)与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在此不一一展开,它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使用也不广泛。
(三)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溢短装条款四个部分。
例如:
Quantity:100 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ed price.(数量:100公吨,溢短装5%,由卖方决定,溢短装部分以合同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