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将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分为“海关免税验放”“对超出规定数量部分予以征税”“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种情况。
(1)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①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②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③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④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2)超出免税验放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未达到进口货物标准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①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②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③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④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 10套的;
⑤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对于需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