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进出口通关、保税、减免税、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和食品安全等海关监管领域的后续监管环节对被核查人实施实地或联网方式的验核查证,检查监督其生产经营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长期以来,“核查”的概念被用于海关内部多个部门,既有业务部门,又包括非业务部门。目前,海关核查的应用领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检查具备规范的作业模式和程序,是海关稽查部门在后续监管环节实施的,与稽查程序并行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海关核查实务详解

1. 目的

核查,作为海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实地或联网检查,查证反馈被核查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企业现状是否持续符合检验检疫监管要求。核查工作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整合海关后续监管职责任务,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的后续监管模式,实现前面放开、后面管住的目标要求,建立与“通关一体化”相适应的高效运转机制,提升海关整体监管效能,履行好“依法把关、服务经济”的使命职责。

2.对象

关检融合后,适用于核查的后续监管事项增多,核查的行政管理对象较稽查重为广泛。被核查人已不仅仅限于和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和单位,还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等。总体上,被核查人的范围包含如下: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3.内容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内部控制文件、生产加工的有关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验证企业规范性,核查需要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原材料(产成品)检验检测制度、员工管理制度、生产场所管理制度、检验检疫操作制度、运输车辆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

4.范围

新海关监管范围涵盖了进出口通关、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和食品安全等诸多领域,核查属于海关稽查部门实施后续监管的执法行为,其适用情形需从通关时空监管、业务需求类型角度来界定,并涵盖海关监管领域的后续监管环节。

5.职权

核查作为海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核查职权的有效行使能够有助于海关增强海关执法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6.期限

7.实施方式

(1)实地实施。实地实施是通过实地下厂方式对被核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

(2)联网实施。联网实施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海关内部系统与被核查人ERP系统联网,实现海关文书、被核查人的生产和财务等数据的线上传输。核查联网实施应融合互联网的远程智能办公技术,采用技术化方式突破传统纸质文书、纸质材料传送等传统作业方式,实现“企业跑腿”到“信息跑路”的转变,真正实现核查作业全流程科技信息化、人工干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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