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执行。

办理登记手续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2)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人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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