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执行。
(1)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发起申请、45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同时,由于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的退货、退税业务可联系电商企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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