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权力的行使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使用:

(1)复制

(2)检查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稽查组依法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由其按照稽查组的要求,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开启和重封货物包装,打开生产经营场所、提供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文件资料)等。

《检查记录》的使用:检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制发《检查记录》,并由双方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海关印章和被稽查人印章。

海关稽查权力的行使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使用

(3)询问

(4)封存

(5)解除封存

(6)查询

稽查组在稽查过程中需了解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和汇款情况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到商业银行、邮政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和汇款情况。

稽查组到商业银行、邮政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和汇款情况时,应当开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交协助查询单位。《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查询的结果应当由协助查询单位在《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联上填写清楚、盖章确认后交还海关留存。

(7)限期改正

经查,发现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应责令被稽查人限期改正: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④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被稽查人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稽查组责令被稽查人限期改正存在的问题时,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被稽查人。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应当将正本交被稽查人代表,副本由被稽查人代表签收后交还海关留存。《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限期改正到期后,稽查组应当检查被稽查人是否改正,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如被稽查人仍未改正,稽查组应当向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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