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暂时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稽查组在查明有关情况或者取证后,经海关关长批准,应当解除封存。对于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稽查组在排除被稽查人违法嫌疑后,经海关关长批准,应当解除封存。解除封存时,稽查组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协助清点,双方确认后解除封存。
《解除封存通知书》的使用:解除封存时由稽查组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部分解除封存时,稽查组除按照上款要求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外,还应在双方的“封存清单”所对应封存物的“备注栏”上注明“已于xxxx年xx月xx日解封”字样,并要求被稽査人代表在《解除封存通知书》副本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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