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作为海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核查职权的有效行使能够有助于海关增强海关执法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核查行使的行政权力包含以下六类:
(1)查阅、复制权。海关核查工作中,需要查阅、复制被核查人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2)检查检验权。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权。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园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抽取样、采样权。对进出口货物抽取少量产品提交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或明确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由其提供化验检验结果。
(5)账户查询权。查询被核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6)查封、扣押权。被核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或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以查封、扣押被核查人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