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罪
(1)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由于“刷单”行为仅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即犯罪对象为涉税的一般货物,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2)犯罪构成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指违反《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三单造假”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以伪报贸易性质实施走私犯罪”的主体。一般为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平台,当然也有除此之外的第三方。但对于主体的认定,一般结合以下要素进行综合认定:A.犯意的来源;B.虚假信息的来源;C.制作虚假订单行为的实施者;D.非法利益的分配者等。
④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2.处罚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将对不到量刑点的“刷单走私”行为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