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名(Products)条款的磋商及确定
买卖双方在磋商和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地列明商品的名称。
(一)商品名称
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至关重要,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此时品名条款是很好的依据。
(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品名条款是货物进口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并无统一格式,通常都在合同中“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有的合同是在开头部分载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常见的规定方法有:
(1)在合同开头表明“Purchase Contract of xx”;如果由境外卖方草拟合同,则合同开头可能为“Sales Contract of_________”。
(2)在合同开头写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例如“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and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_________(商品名称)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below”,这种规定方法常见于初次交易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3)用格式的形式规定包括品名条款在内的各条款。一般在“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进口商品的名称,也有的将品名与商品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等合并在一栏内,列入“Description of goods”的标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