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条款
这一栏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2.年息
这一栏由结汇银行填写,用以清算企业与银行间的利息费用。出口公司不必填写此栏。
3.号码
汇票号码,一般都以相应的发票号码兼作汇票号码。其用意是核对发票与汇票中相同和相关的内容,例如金额、信用证号码等。一旦出现这一栏内容在一套单据错误或需要修改时,只要超出与发票号码相同的汇票,就能确定它们是否是同一笔交易的单据,给核对和纠正错误带来了方便。
4.汇票金额
填汇票小写金额。汇票小写金额由货币名称缩写和阿拉伯数字组成。金额数保留两位小数。如: USD100.20,HKD345.78。
在填制汇票金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2)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7%,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金额为97%,其差额3%一般为应付的佣金。这种做法通常用于中间商代开信用证的情况。
(3)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则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汇票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填制,其余部分为托收项下汇票的金额,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
(4)如信用证要求两张汇票分别支付一笔交易额,则在两张汇票上打上信用证所要求的金额。
(5)汇票上的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不允许更改后加盖校对章。
5.付款人
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倘若信用证中未指定付款人,应填写开证行。
6.出票人
一般填写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为信用第二受益人。出票人应签署企业全称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
汇票在没有特殊规定时,都打两张,一式两份。汇票一般都在醒目的位上印着“1” “2”字样,表示第一联和第二联。汇票的第一联和第二联在法津效力上无区别。第一联生效则第二联自动作废,第二联生效则第一联自动作废,即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