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易是纯粹的单据买卖,出口人想要及时、安全地收回货款,在按信用证要求发运完毕货物后,应随即缮制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开立汇票与发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信用证修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内,递交信用证限定的银行或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请求议付,该过程被称为交单。
1.交单时间的限制
受益人制单后,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向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交付全套单据。若信用证中没有规定交单期限,银行将接受自装运日起21天内提交的单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单据的提交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若信用证到期日或交单日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终止营业日,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但若该银行中断营业是因为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罢工、停工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则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不能顺延。
对交单期产生影响的时间包括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内陆运输或集装箱运输所需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申领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船期安排时间,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制作、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单据提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提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等。
2.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或承兑的交单地点, 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必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若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极为不利,因为受益人必须保证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在开证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