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外贸交易中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它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从而保证外贸交易顺利进行。信用证使用的规范性和熟练程度直接决定了外贸支付和结算过程的效率及结果的真实性。因此,掌握信用证的相关知识,专业地处理信用证的相关问题,是外贸企业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外贸人员必须具备的业务技能。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证不单单与收付双方(即外贸交易双方)有关,还与银行有关。 

涉及信用证的9个主体

在所有的信用证类型下,通常会部分或全部涉及信用证的9个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如下。

• 开证人

开证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另外贸交易的买方。开证人的义务为:根据外贸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开证:向申请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退回。

•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企业或实际供货人。受益人的义务为:及时将收到的信用证与合同进行核对,两者不相符的,应要求开证行修改,开证行不修改的,可与买方沟通,让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否则,受益人应拒绝接受信用证;受益人一旦接受信用证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发货,并告知收货人,同时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交单。

受益人的权利为: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信用证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受益人可提前通知买方,拒绝信用证并单方面撤销合同;开证行在信用证交单后倒闭或无理拒付的,受益人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开证申请人破产的,受益人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开证行在信用证使用之前倒闭的,受益人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 开证行

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的义务为:正确及时开出信用证;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开证行的权利为:向开证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和押金对受益人或议付行提交的不符单据进行拒收付款后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处理单、货;货不足款时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 通知行

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方的银行,通知行是出口地所在银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 议付行

议付行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一般都为通知行。

议付行的义务为: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议付行的权利为:拒绝议付;议付后自行处理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 付款行

付款行是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付款行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但付款后,付款行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追索。

• 保兑行

保兑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保兑行有以下义务:对信用证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销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拒付或倒闭的,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 承兑行

承兑行是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也是付款行。

• 偿付行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数行消偿垫款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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