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是指货物虽然进行了出口,但按相关规定应将其视为内销货物进行征税,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导致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原因,有一部分是法定的,另一部分是人为的。对于人为因素,外贸企业可通过一些方法进行避免,以维护企业最大利益。根据相关规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有五大类,主要如下。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兔)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4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4类视同自产产品有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和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以上货物进行出口销售时,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下面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讲解出口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计算。
甲外贸公司2019年10月5日以银行存款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3万元。2019年11月10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出口收入为20万美元,1美元≈7.066元人民币。该货物征税单13%,退税率13%。2020年7月6日该批货物因故须视同内销,则其应纳销售税额为多少?
销项税额 =20×7.066÷(1+13%)×13%
≈16.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