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单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项",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顿。
二、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制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问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通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运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递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安善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