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CFR,还是CIF术语交易条款中,外贸公司、出口商作为卖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将货物运抵到指定地点。所以,当货物备妥,信用证经审核、修改无误后,出口商即应该进入租船订舱,安排运货的阶段。

必须按约定如期交货

这也是双方交易进入交易开始的实质性阶段,这一环节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交易的最终结果。

出口交货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11年2月10日,美国某公司计划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乳胶制品,双方经过多次治谈,几经还价,2月20日终于达成了协议。协议中规定,我方将于十天后将货物送到纽约港。双方接受各项交易条件,并签订书面确认书,24日美国方面将拟就合同草稿寄达我方的公司。

我方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需要进一步研究、所以未及时给子答复。不久,交货期临近,美国公司方面来电催促,要我公司立刻发货。此时,正值海上起风,我方逐以路途不安全为由,要对方更政日期。可是对方迟迟没有回复,也未签订确认书。货物到达港口时,比预定时间晚了一个星期,对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付款。

这个案例中,对方的拒绝是有道理的,因为对方接受的通知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保留条件,而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仅构成一项还盘,而不是有效的接受。事后提交书面更改意见,对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因此,从法律上讲,合同既未成立,外商拒绝是符合道理的。

这是一个因在装运安排方面不合理而导致交易失败的案例。在货物起运前定要安排妥当,什么时间起运,什么时间到达以及采用什么样的运输工具一定要事前安排好,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如有更改,一定要及时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否则一切损失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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