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是指加工贸易单位在合同完成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报关单等有效材料提交给海关,海关通过核查合同项下的进出口、耗料等信息,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征税、免税、退税或补税的后续管理工作。

外贸核销:向外汇管理局申报

1. 核销手续办理

办理核销手续首先需要填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核销单,出口商和银行各自填写一份。这份凭证至关重要,海关依此进行报关处理,而外汇管理部门则依据该单据进行收汇核销。

关于核销单的详细介绍和办理流程已在第3.10节中说明,这里重点讲解出口核销的具体程序。通常来说,核销过程包括五个步骤。

2. 核销单申请的基本原则

核销单是外汇管理局统一发放的外贸凭证,管理严格。在申请时,除准备充足的材料外,还需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 属地管理

出口企业或代理人需在其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不允许跨地区办理。同样,核销手续应与核销单的申领地保持一致。

(2) 专单专用

核销单实行专单专用,申领人需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核销单在完成使用后,注销也需由原办理人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撤销手续。

(3) 领用与使用相匹配

核销单的发放应与贸易业务量相对应,发放数量应根据实际贸易情况来调整。已使用的核销单和未核销的部分应与未来出口情况相符合,按照“多用多发、少用少发、不用不发”的原则管理。

(4) 单单对应

每份报关单必须与一份核销单对应。申请时,相关部门会对报关单、核销单、发票及汇票副本中的内容进行核对,确保一致。如果有任何变动,需提供相关的更改凭证或文件。

在核销程序完成后,出口企业或代理人应在收到外汇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及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如核销单丢失,必须及时申请补办,并在15天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说明,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会统一登报声明作废,并在批准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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