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地规避业务风险,公司对于放账的出口业务,均要求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各业务部门对外放账必须在公司批准的额度内,且获得保险公司额度批复内运作放账前,要向财务部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复印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费通知书,财务部收到上述文本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放账手续。

保险公司赔付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支付方式、出口信用保险期限、限额。因此,各投保的业务部门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货物出运后,超过收汇期限未收汇的,第二批货物出运仍然要向保险公司申报,而且第二批货物出运后风险不能得到赔付,待第一批出运收汇后,第二批出运后的风险自动纳入保险公司赔付责任。

出口信用保险管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2)同一客户投保,不能出现漏保、跳保情况,否则出现风险后,保险公司将酌情降低赔付比例,而且应在出运3天内投保申请,最迟申报于出运后不超过15天。

(3)同一客户若超出保险限额,其超出部分仍要申报,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追加限额申请。如果前面出运的货物正常收汇,超出限额的部分自动纳入赔付责任,若超出限额部分不申报,之前已经出运申报部分发生风险,该部分赔付比例将受影响。

(4)若客户有破产情况,必须在1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报。

(5)对逾期收汇的情况要引起足够重视,应及时向客户催收货款,否则后一批出运的风险将得不到赔付。

(6)对已经申请到保险限额,因故无业务发生,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注销。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放账、把关工作,对是否放账亦可在信保通网站查询各投保的业务部门申报是否被保险公司受理的情况,若未被受理申报而放账,由负责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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