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包贷款的概念
打包贷款(Packing Loan),也称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打包贷款融资比例通常不超过90%。还款的来源在正常情况下为信用证项下的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打包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打包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打包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作为贷款的币种。
银行办理打包贷款通常不收手续费,利息计算公式为:
打包贷款利息=信用证金额×打包折扣 (70% -90%)×融资年利率x打包天数/360
打包天数的计算为:办理打包日至信用证最迟装运日的天数加 30天。例如信用证的受益人于2004年11月10日要求打包贷款,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为12月31日,则打包的天数为11月10日~12月31日的天数,即51天加30天,也就是81天。
(二)打包贷款的特点
打包贷款全面减少出口商资金占压的装船前融资,是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顺利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
(2)减少资金占压。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都不必占用出口商自有资金,级解了流动资金压力。
(3)在流动资金紧缺,国外进口商虽然不接受预付货款的条件但同意开立信用证时,宜选择打包贷款。
(三)打包贷款的业务流程
打包贷款的业务流程如下。
(1)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2)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将信用证交议付行(通知行)。
(4)议付行(通知行)通知出口商信用证到达。
(5)出口商打包贷款申请。
(6)银行提供贷款。
(7)出口企业收到国外货款后归还打包贷款本金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