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收据的概念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简称T/R),是进口人与开证行成代收行之间的关于物权处理等的一种契约,是将货物抵押给银行的确认书。从理论上而言,银行可以仅凭此办理融资业务。但在实务中,由于仅凭信托收据办理融资业务风险较大,因此通常不单独使用,而是在进口融资业务中,银行为从法律上保证其对货物的所有权,作为防范风险的一种手段而使用。如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提货担保业务、进口代收押汇业务中,银行均须与企业签订《信托收据》。
进口人与银行签订信托收据,并办妥其他有关手续后,进口人在未付讫进口项下的货款前,能向开证行或代收行借出单据,从而及时报关、提货、销售等。但由于物权是开证行或代收行的,进口人仅是“借单行事”,处于代管货物的地位,是代保管人 (Bailee)。因此,进口人取得的货款属开证行或代收行所有,进口人只能在向开证行或代收行付款,并赎回信托收据后,物权才归其所有。因此,进口人与银行签订信托收据的实质是开证行或代收行对进口人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
(二)信托收据适用范围
(1)在银行享有投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2)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
(3) 申办进口押汇。
(三)信托收据的业务内容
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
(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2 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4)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四)办理信托收据业务的步骤
(1)客户如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签具信托收据,该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信托人代理银行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
(2)信托收据业务须连笔申请、逐笔使用,适用于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索开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3)办理信托收据要核定已占用风险额度;若信托收据额度包含在开证额度内,则不得恢复开证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