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税集团所届各加工企业应具备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能力,具备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管理条件,海关实行实地验厂、核实,使保税进口料件的储存、加工置于海关监管之下。

(2)从事多层次保税加工的各加工企业,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订出每一加工工序的耗料定额。海关将严格按照所进口的原材料,各道加工工序,核定每一工序单耗定额和加工成品,按照结转加工层次,分段核销。

(3)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如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因故需转为国内销售,牵头企业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和主管海关核准,并按规定补办有关进口手续,补缴税款和缓税利息。

(4)保税集团进口的保税料件应做到专料专用,料件进口后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提取出库加工时,海关按保税仓库有关办法监管。料件进入加工企业加工时,海关按保税工厂有关管理办法监管。加工时如因生产工艺要求将进口料件与国内料件混合加工时,牵头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报明投入进口、国内料件的比例和数(重)量。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要点

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加工的半成品,不准调往非集团成员企业加工使用,特殊情况须报主管海关批准。

(5)保税集团牵头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进口料件的储存、使用加工及有关产品的实际流向等情况列表报主管海关核查。牵头企业需将集团内各加工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和工序使用进口料件的消耗定额每年列表报主管海关备核。

(6)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产品,如在储存、加工、运输过程中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其短少、灭失部分应由牵头企业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7)海关对保税集团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如发现有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海关规定情况的,可令其限期整顿或吊销保税集团证书。

(8)海关会随时派员检查保税进口料件、加工产品的储存、加工、出口等情况,查阅有关账册单据,必要时会派员进驻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监管,保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予协作配合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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