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人入海关总署。”海关负责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查组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领导,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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