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是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资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品牌的多少和强弱,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地区乃至国家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与品牌经济“初级阶段”。


品牌注册是整个品牌制度的基础,经品牌局核准注册的品牌为注册品牌,注册人享有品牌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年来申请品牌注册开启了“井喷”模式,覆盖全区所有地市,为助力脱贫攻坚打下了良好基础。鉴于社会背景以及法律习惯的不同,世界各国的品牌注册制度存在很大的差 异。美国、日本等品牌注册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与我国的品牌注册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别。在美国,虽然个人或者企业既可以向联邦专利品牌局申请品牌注册也可以向所在州的品牌局申请注册,但是其法律效力范围是不同的。我国现行的《品牌法》对于规范我国的品牌注册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缺陷。而按照“产品上市、品牌先行”的要求,及时申请品牌注册,取得品牌专用权,避免他人抢注品牌而导致的被动、受限或者受罚。这一点海外申请注册和国内申请注册同样重要,要防止国内品牌被他人在国外抢注,影响品牌国际化进程。


品牌备案分为品牌海关备案和品牌使用许可备案。对于前者,那就是到海关进行备案,以便监测进出海关的货物之间,是否存在侵犯贵公司品牌的情况出现对于后者,就是向品牌局申请品牌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以便证明品牌多方使用者的品牌使用权的合法性,起到证明作用。品牌使用许可备案对抗制经历了合同备案到使用许可的备案,借鉴了物权法领域中的登记对抗制。法国和日本作为采纳“意思主义+登记对抗”模式的典型国家,登记行为并不具有公信力,而应理解为物权不只发生了一次变动,如此才能成立多重买卖,该制度遵循从平等要优先的逻辑思维,而我国品牌使用许可权与多重所有权理论具有内在契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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