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责任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确定“9610”监管代码,并规定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相关企业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合规经营

2.监管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对直购进口商品首次明确了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原则,并明确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3.业务流程

境内消费者完成跨境采购、交易后,境外商品经邮件、快件等物流运输方式进口至符合跨境电商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相关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电子数据,提交《申报清单》,海关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税款。

4.海关查验

海关实施查验前,跨境电商平台已生成跨境交易,境外商品从口岸进境,运输至海关跨境电商监管场所,跨境电商场所经营人按要求向海关传输相关“三单”数据。海关实施查验中,查验未见异常,做放行处理,商品由物流企业运输至境内消费者手中;查验异常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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