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1年8月,当事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批。海关经在验发现,有冻鸡350千克、冻鸭280千克、冻牛丸140千克、冻猪肉120千克、虾干40千克、鱿鱼干59千克实际出口末向海关报检。
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投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二十一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认定处罚
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将必须检疫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疫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规定。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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