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出口销售
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外贸经营的重要模式之一,与自营制、收购制并存,2004年新《外贸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代理制流程,赋予委托方更多选择权,也为外贸企业开展代理业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代理出口销售作为最基础的代理模式,核心是外贸企业提供中介服务,不参与主体购销,是外贸企业发挥渠道、信息优势,与生产企业实现优势互补的重要方式,同时需符合海关监管相关要求。

外贸经营都是自营制、收购制和代理制三者并存的。新《外贸法》于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一是使外贸代理制所有潜在的委托方都具备了选择权,外贸企业的相对垄断地位丧失。二是对实行外贸代理制有了新的明确规定,提供了进一步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基本法律依据。
外贸企业由于在外销渠道、信息、经验、信誉、人才等方面拥有优势,具有开拓市场的能力和积极性。就生产企业而言,随着其合作方式的选择空间扩大和经营资金等条件的改善,更愿意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实现优势互补。
一、代理出口销售
代理出口销售是外贸企业的中介服务业务,而不是主体购销行为。它是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办对外销售及交单结汇或同时代办出运、制单等工作。
受托的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的原则是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佣金、理赔责任等均由委托单位承担。出口退税全部归属委托单位,经营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
受托的出口企业,按照出口发票的金额及规定的手续费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办理代理出口业务的管理费用开支和收益。
[实例2-14]
外销发票金额USD10000,代理费为1%,汇率为1USD=8.0923元人民币,计算利润。
解:利润=外销发票x百分比x汇率
=10000x1% x8. 0923=809. 23 (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