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与消费税退(免)税
2026/05/13
商标财税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准确计算退税金额的基础,明确其确定方式,可帮助出口企业规范申报流程、避免退税风险。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对于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需严格按照对应政策执行退(免)税或征税处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税务处理方式,保障企业合规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1.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2.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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