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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合同签订核心注意事项

2026/05/18
进口出口

在我国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不少合同因细节漏洞、条款差错,影响正常履行,比如客户信息不全、价格计算失误、包装或港口条款模糊等。这些看似细小的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却可能引发后续纠纷。因此,外贸业务员签订合同时,需重点审核合同条款,兼顾政策合规、内容一致与表述明确,规避各类风险。

外贸出口合同签订核心注意事项

一:合同条款要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

1.成交对象和交货目的港要贯彻我国的对外政策。政策不允许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将货物发往政策不允许的地区。

2.对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地区出口合同的装运口岸不能写中国口岸或中国上海,必须写具体潜口名称,如上海。不能将中国港澳与中国并列。有的外贸公司在出口合同格式的装运口岸栏里已铅印了“CHINASEPORTS”字样的,在制作合同时更应引起注意。

3.对那些明确规定需在国内办理投保的国家,不要强制对方接受CIF条件。

二:合同条款内容要一致

1.成交条件与保险条款要一致。CI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我方保险,FOB或C&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对方保险。

2.成交条件与交货港口要一致。CIF或C&F条件要附带一个目的港即卸货港,FOB条件要有装运港。

3.单价和总值要保持一致,在币别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4.包装条件与刷唛标记要一致,散装货不能有刷的要求。

5.付款方式与装运期限要一致。

6.合同总数量与分批装运的数量要一致。

7.交货期与信用证开到日期要一致。

8.有的格式合同对某些条款是填写内容和可供选择的,在制作合同时要正确填写或删除,不删除或删错了都会造成条款内容不一致。

三: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

1.对交货目的港不要只写国名或地区名称,如美国港口等,因一个国家有很多港口,只写国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对有重名港口,名称后要写上国名,如加拿大、几内亚等国家都有叫维多利亚的港口。如为对方派船合同,装货港必须明确,卸货港则可按买方要求办理。

2.对合同的交货期、信用证开到日期等的书写上,应写清年、月,不能只写月,不写年。

3.对包装条件的规定要明确,应列明用什么东西包装及每件(包)的重量。

4.必须明确保险由谁办理,并须明确保险险别及适用条款。

5.一般均应订上溢短装比例,散装大宗货一般为5%~10%,一般件杂货物(普通货物)为1%~5%。

6.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支付方式。对信用证必须明确是不可撤销的,并须明确开到地点和时间、到期地点以及受益人名称。对开到地点、开到时间和到期地点一般均应在中国境内,对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装船期后15天。

7.对合同中的唛头标记,应争取按国际通常做法制作,即横式,共为4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第一行为收货人缩写,第二行为合同号码,第三行为目的港名称,第四行为箱号或件数。

8.对整船出运的货物,往往会涉及滞期、速遣条款。我方派船合同一般发生在国外目的港,对方派船合同发生在国内装货港。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合同上附上一份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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