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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收权报告事项说明

出口企业税务退免税权放弃出口企业税务
2026/05/25
外贸财税

对于跨境电商、外贸进出口企业而言,放弃退(免)税权报告是日常税务处理中的重要事项,主要涵盖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放弃免税权以及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项备案,同时包含退(免)税政策恢复的相关规定,以下结合具体政策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通俗说明。

一: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四:符合以下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中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目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以上设定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3条第6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2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6条。

纳税人注意事项如下: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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