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可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作不同的规定,通常采用的有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两种。

1.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有的合同还规定索赔金额和索赔方法。

(1)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条款主要规定索赔时必须具备的证明文件以及出证的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买卖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后者是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如果证据不全、不清,出证构不符合要求都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2)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利。

索赔期限有约定的索赔期限与法定的索赔期限之分。约定的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约定索赔期限的长短,需视货物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通常有两种规定办法:第一“货物运抵目的港后XX天内”或“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或运输工具后Xx天内”;第二索赔期限的长短视货物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根据是否较易变质和需要检验时间的长短而定,索赔期限为20天、60 天、90 天120天甚至更长。有的机器设备需要安装试车或规定有试用期的,该试车试用期即为索赔通知期限。以上两种约定如限中,后者较为合理,因为所谓“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要领较为笼统,如承运解的抵达目的港因港口拥挤,无法立即卸货,就无形中缩短了索赔通知期限。有时甚至在限期内无法进行检验,以致有丧失索赔权利的可能。

2.罚金条款(penalty)

罚金条款亦称“违约金条款”,主要规定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延迟履约,如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期接货或延迟开立信用证等违约行为。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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