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不可撤销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即付款、承兑或议付汇票)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所有信用证无论其名称如何、形式和内容描述如何,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和受益人的一致同意,是不可单方面撤销的。

(2)当相符交单时,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应独立地履行其首先付款的承诺,不应受到其他当事人的干扰。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条件已经兑现.即所提示的单据相符交单,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首先承担付款的责任。无论是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还是受益人本人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交单,抑或开证申请人是否有付款的意愿或者能力,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都必须履行其付款承诺。信用证体现了银行信用。

(3)信用证是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性。信用证开立的基础首先是进出口双方所签订的销售合约,其次是进口商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在此基础上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但是,这些文件是相互独立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指出:“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信用证项下付款的依据已经成立,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而无须过问销售合同的履行状况。

(4)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信用证业务是关于单据而不是货物的买卖,对货物的真假、质量优劣、是否确实已装船、是否抵达目的港等概不负责。因此,银行对单据的准确性、真伪性不承担责任。若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种类、质量、包装等不真实,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也必须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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