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条款的谈判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关系密切,是一项重要的谈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个价格条款的内容往往能确定该合同的性质,如是 CIF合同还是 FOB 合同等,并由此可得知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风险和相关费用。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由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构成。其中,商品的单价由四部分组成:(1)计量单位;(2) 货币名称;(3)单位金额;(4)贸易术语。总值或称“总价”,是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也就是一笔交易的总金额。

在单价中,要注意计价货币的选择。在出口货物买卖中,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可能是进口国货币,也可能是出口国货币,或是第三国货币。因此,在磋商价格条款时,不论是计价货币还是支付货币都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然而,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收汇期都比较长,从订约到最后收汇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由于各国货币之间的比价经常在变,被用来结算的各主要国家货币的币值更是严重不稳,使交易双方都面临较大的汇兑风险。因此,出口交易选择硬货币计价比较有利,而进口交易选用软货币计价比较合算,即“收硬付软”是选择计价货币的原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合同单价处,除了填写计量单位、货币名称和单位金额外,还要填写谈好的贸易术语。根据 2000 年版和2010 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合海洋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有三种,分别是 FOB、CFR 和 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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